澧县创新工作举措 积极推进改镇设办
2014年3月,澧县新成立了澧西、澧阳、澧浦、澧澹四个街道办。按照“三定”方案工作要求,该县在明确街道(社区)职能职责的基础上,切实创新工作举措,完善服务机构,加强制度建设,提升街道办管理权限,改镇设办后工作各项呈现出“新常态”。
一、完善机构,充实力量,为民服务水平有“新提升”
在加强街道办内设机构建设的同时,致力完善县直单位相关派出机构,分别在四个街道设立“两所一中队”,并进一步充实工作力量,切实增强了管理服务水平。一是设置公安派出所。对原澧阳镇、澧澹乡所辖各公安派出所进行整合,在每个街道辖区各新设置1个派出所,增加在编干警力量至85人,城区出警率明显增加,居民安全感大幅提升。二是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将现有澧阳、澧澹2个国土中心所整合后,增加人员编制,在每个街道辖区各新设置1个国土资源管理所,有效改善了街道办设立之初国土中心所管理范围不清、人员力量不强的情况。三是设置城管中队。大力整合城管、规划等相关部门执法队伍力量,在每个街道各新成立1个城管中队,充实执法力量121人,与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市容秩序管理整治效果明显提升。
二、简政放权,管理下沉,行政管理职能有“新增强”
结合县城区工作实际,突出街道办在辖区管理中的行政主体地位,着力强化街道办的属地管理权和行政管理职能,对部门职权进行大胆改革、实行权限下沉,切实简化了部门行政审批环节、树立了街道办行政管理权威,为广大居民带来了便利。一是授予人财物管理权。明确各街道所设5中心(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民政和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均以街道办管理为主,相关县直部门对其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不行使人财物管理权。对公安派出所、财政所、城管中队等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业务指导、人事任免以相关县直部门管理为主,工作调度与考核奖惩以街道办管理为主。街道办保障经费、公共事业经费、专项资金等由财政部门纳入综合预算,直接与街道办结算,由街道办管理使用。二是授予协调调度权。规定街道办对辖区内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容市貌等方面工作拥有协调调度权,可对县直部门派驻街道的机构和人员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调度。凡遇召集会议、现场办公或其他相关事宜,驻街机构和人员必须按时到人、到岗;特别是对街道牵头处理的市容环境问题,驻街机构和人员必须服从街道办领导,在街道办的协调调度下开展工作。三是授予行政处罚权。县政府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下放部分监督处罚权。如违法建设的日常监管和违章建筑的处罚、拆除等,街道办按照委托的行政处罚权限,对辖区城市管理的具体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四是授予绩效考核权。街道办对县直部门驻街机构或人员履职尽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作为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规定街道办对驻街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和人员异动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管理,健全制度,街道社区形象有“新面貌”
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街道办“三定”方案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完善制度建设、严格考评奖惩,街道办各类机构及干部职工管理更加规范,整体形象有了较大提升。一是规范机构设立。在大力协调县直相关部门为街道办机构设置挂牌、登记等工作开辟“快速通道”的同时,对未按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并取消,对擅自设立的机构,不纳入政府预算范围、核拨经费。二是严格选拔任用。制定并完善干部职工选用、录用制度,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一般专职工作人员由街道办公开聘用,严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街道办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和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价,作为社区工作人员的奖励、选任、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三是清退临时人员。全面调查摸底,对街道办各类机构擅自聘用或雇请的临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予以清退,较好地杜绝了街道办借改革之机,随意安排非录用和非正常调入的人员到事业单位工作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组织纪检、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对街道办“三定”工作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监督,确保机构设置合法、人员聘用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