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敏 华
民主是一个普世的价值追求,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建党原则。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发展党内民主,是消除党内腐败痼疾及一切党内问题根源,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性党建工程,对整个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具有不可替代的先导性作用。多年来,党的民主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仍存在许多思想障碍和制度机制的缺陷,使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往往有形而无实,严重影响了党内民主的实质性和真实性。由此,必须将保障党员行使民主权利作为党的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在全党普遍树立民主的价值理念,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借鉴和吸收人类现代政治文明的成果,构筑科学完备的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充分实现党员的民主权利,推动党内民主建设。
一、以树立党内民主价值理念为目标,突出和普及党内民主教育,用民主精神塑造党员和党组织
民主理念是民主实践的基础和动力。目前在党内,民主的价值理念还未普遍树立,缺乏践行民主的思想基础和思想氛围,制约和阻碍了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使。由于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历史,由此形成的专制政治文化的影响根深蒂固,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在党内还未肃清。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知之甚少,缺乏基本的民主修养,不能正确认识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和党员的民主权利,漠视党内民主,习惯于用权力政治的方式处理党内事务;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崇拜权力,还在搞个人高度集权、个人说了算、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个人代替组织,甚至以各种借口和方式压制党内民主。部分党员民主意识不强,不懂得民主的价值,不了解、不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迷信权威,自觉不自觉的将自身权利授予少数人行使,对组织对领导惟命是从,缺乏参与党内事务和表达自己意愿的思想动力和勇气。一些党的组织重集中而轻民主,片面强调党组织的权威和党员的各种义务,淡化和忽视党员应当享有和行使的各种权利,对保障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缺乏责任意识和实际行动,没有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创造必要的条件。因此,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在建立机制的同时加强党内民主教育,用民主精神塑造党员和党组织,使全党普遍树立党内民主的价值观念。要从党内学习、党员教育、干部培训等各个方面,突出民主教育的内容,利用多种方式和形式普及党内民主教育。要教育党员领导干部树立民主理念,增强民主意识,培养民主习惯,锻炼民主作风,克服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和集权的家长制作风,切实做到在党内一切事务中,尊重和落实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要教育广大党员强化民主观念,树立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增强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坚定行使权利的信念,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充分体现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要通过教育,使党的各级组织树立民主制的精神,坚持党的民主原则,积极探索党内民主的形式和实践,营造党内政治生活中浓厚的民主氛围,以各种有效形式和途径保证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调动党员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
二、以增强党务活动透明度为目标,建立党内事务对党员的公开制度,保障党员的党内事务知情权
党员享有党内事务知情权是党员有效行使其他民主权利的前提,是维护党员各项民主权利的基础。党员的知情权如果得不到保障,那么党员的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揭发检举权和要求罢免权等权利都将无法正当行使。当前,党员知情权的行使还受到一定限制,普通党员对党内事务还缺乏必要的了解。知情是参与的基础,只有充分的知情,才会有正确的参与。我们必须从制度上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更有效的知情和了解,为党员参与党内事务提供条件。列宁说过:“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因为,公民在不知情的状态下是难以对国家事务发表有益见解的,这就会影响到政治价值体系决策这类事关重大的政治资源的提取范围,易导致失误。”因此,扩大党员知情权的基本途径就是要提高党内生活的开放度,增强党务活动的透明度,将一切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党内事务公开化。应制订有关法规,落实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限和程序。要建立健全各个层次的党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党员通报诸如党内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党务管理、领导干部的功过是非等党内情况的制度,让广大党员尽可能地充分了解党内事务。要规范权力运作,增加权力运作的透明度,让党员了解权力运行的方式、程序和结果,减少“暗箱操作”的发生率。要严格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保障党员及时参加其应当参加的各种会议,及时阅读其应当阅读的各种文件,及时了解其应当了解的各种事务。尤其要按照党的规章落实党员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要通过落实普通党员、党员代表、党委委员和下级党组织的知情权,防止少数人和极个别人制造虚假信息和垄断党内信息,为个人专断创造条件;激发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
三、以体现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为目标,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决策制度,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建议权和表决权
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权、建议权和表决权是党员主体地位最基本、最直接的体现,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关键环节。党内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一切重要领导人的产生,一切党内法规的确立,没有党员主体的参与,都有悖于民主的性质。党章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党的政策的讨论,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表决作出决定的问题和人选表示自己的态度。一方面,党员享有的这些权利是党内民主决策的基础。只有党员充分行使了这些权利,才能实现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才能体现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党员的这些权利才能得到有效落实。要建立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机制,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和渠道。既要扩大参与人员的范围,又要扩大参与内容的范围,还要扩大参与方式的范围,使广大党员能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有效参与党内选举、决策、管理。要建立有效的上下沟通机制。上级党组织应充分听取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要明确规定,凡属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问题,决策前必须组织党员讨论,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发扬民主作风,畅通言路,善于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尊重党员在党内的言论和思想自由权,尊重党员的创造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经验。要建立健全党员民主议事制度、集体领导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完善党员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的议事规则。要建立和完善党员参与选人用人的制度机制,使党员对选人用人的参与更加真实有效。要改进党内讨论问题的表决办法,全面推行投票表决制。不仅在常委会上投票表决,还可以在党的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和党的代表会议上进行投票表决。不仅讨论干部任免实行投票表决,讨论其他重大问题也要实行投票表决,防止因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使表决成为走过场,或因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而使党员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受到不正常的干扰。总之,要通过建立一系列的党内民主决策制度,最大程度的保证广大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并表达自己的意愿,真正形成充满活力的党内民主氛围。
四、以尊重党员的个人意志为目标,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充分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内民主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制度的根基。党员的选举权集中体现了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在党员民主权利体系中居于核心位置。党内选举制度是否完善,党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能否充分实现,直接关系到党内权力的来源及合法性,关系到党内民主的实质。只有以完善的制度作保证的、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实质性选举,才是真正的民主选举;只有通过这样的选举而产生的党内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才具有坚实的民意基础和权力的合法性。党章和党内有关条例规定了党员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对党员参加选举的方式和程序缺乏严格细致的规定。在实践中,党内选举存在诸多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名义上是代表提名,实际上是组织指定;形式上是酝酿,实际上是服从;表面上是差额选举,实际上是等额选举,使党内选举未能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这种选举被群众看成是走过场、搞形式、摆样子的虚伪的民主选举。因此,必须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保障党员在选举中的民主权利和个人意志,形成民主授予权力的机制。要改进党代表的产生方式,提高党代表的素质。要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探索党内候选人“双提制”,即在坚持党组织提名的同时,允许党代表或党员提名候选人人选,使党内提名能够聚合更多的民意。同时,要尽可能的扩大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要改进候选人的介绍方式,让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交流,发表竞选演讲。通过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和在党内创造比较公开的信息环境和比较自由的舆论环境,使选举人对被选举人有更多的更切实的了解。要正确处理实现上级组织意图和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关系,尊重选举人的意志,废止那种以党组织的名义“打招呼”、“领会上级意图”、“以党性保证”等方式对选举人及党内选举进行暗示、操纵、变相强迫等作法。要改进投票方式,为选举人创造有利于体现个人意志的投票环境。要尊重党员的被选举权,保障一切党员都有权被选到党的领导机构中去。要探索新的形式,切实加强对党内选举的监督,坚决杜绝选举中的各类不民主的行为。
五、以用党员权利制约党内权力为目标,强化党员民主监督制度,保障党员的批评权、揭发检举权和罢免权
民主精神包含实现以社会制约权力,最重要的是以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从政治学理论上讲,党内权力也是公共权力,来源于广大党员的授予。因此,党内监督最为重要和有效的就是以广大党员的权利来规范和制约党内权力,保证党内权力按照广大党员的意愿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没有党员行使权利的民主基础,任何党内监督措施的作用都是极为有限的。权利沉默,权力就会非为。只要党员充分行使了监督权利,形成最直接、最经常的制约,就能让掌握权力的各级领导有所畏惧、谨慎用权,就能杜绝不正之风,消除党内腐败现象,还可以形成和带动对政府公共权力的监督。根据党章规定,党员享有的监督权利包括批评权、揭发检举权和要求罢免权。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保障党员能够充分有效的行使监督权利。要拓展和疏通党内信息渠道,创造透明度高的信息环境,使广大党员能够及时、经常、便利的掌握和了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活动和工作,以利党员实施监督。要进一步完善批评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和党员民主评议等制度,创建一个党员公开表达意见的制度领域,确保党内批评自由,使每个党员都“有充分的便利和保证,可以及时地无所顾忌地批评上级机关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223—224页)要建立健全党内举报制度,拓宽党员揭发检举、控告、上访等渠道,认真受理党员信访举报,做到不拖、不压、不瞒,发现问题及时公正的处理;为党员行使揭发检举权提供畅顺的渠道和严密的保护措施,以免被检举人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检举人行为要严厉查处,努力消除党员的监督顾虑和对组织的信任危机。罢免权是党员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列宁将承认和实行这一权利看作是真正民主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要建立健全党内弹劾和罢免制度,在目前党员罢免权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对弹劾和罢免的内容、程序以及适用范围和对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提供相应的保障,形成民主收回权力的机制,使广大党员真正有权随时按法定程序撤换和罢免违法失职、蜕化变质的党员领导干部。大众传播媒体是广大党员间接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有效途径,要通过健全法规,规范舆论监督行为,使广大党员更有效的掌握和利用舆论监督这一武器,行使自己的监督权。
(作者系市委政研室副主任) |